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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添加时间:2015-04-22 08:25:00   来源: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编辑:金华禄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

行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丽交〔2015〕79号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交通各行业管理单位、各指挥部、开发公司,青田港航局:
  近年来,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立足夯实基础,锐意改革创新,取得了行业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的可喜成绩。但是,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建设一支高素质行业安全管理队伍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交通安监发〔2015〕20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丽委发〔2014〕27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队伍是做好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是推动“四个交通”建设、深化行业安全监管体系改革、维护行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以及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频发,都对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和性质,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和工作效率,更好地适应和服务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
要充分认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业安全管理改革创新和依法治安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主动适应新常态的客观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推进,务求实效。
   二、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要以转变工作思路、创新管理方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综合素质为主线,深化改革,理顺机制,全面提升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安全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建立职能明确、运转高效、统一规范、监管有力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和基础支撑。
各地各单位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地进行探索和实践,努力形成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符合本地实际、适应行业发展要求的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新格局,实现队伍建设与交通运输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三、深化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直交通各单位、青田港航局要进一步理顺安全管理机构职能,规范机构设置,优化人员结构,明确职能与协调,加强教育培训,做好经费保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深化作风廉政建设,推进依法治安。
   要把政治思想素质过硬且具备较强业务素质、专业知识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充实到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队伍中来。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持证上岗制度,须取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
   交通运输各级各单位要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提足用好,要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经费使用管理;要为安全管理人员的正常安全监督检查暗访工作配备相机、录音笔、录像机、交通工具等相关装备。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青田港航局须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明确一个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职能,且从事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人;各县级交通运输行业执法单位未设立安全管理专门机构的,必须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承办部门,并确定至少有1人专门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应按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号)文件要求落实,年底前,按在编实有数,确定在岗到位的人员不得低于70%,且主要领导不得兼职。
市直交通四个行业管理单位须建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未建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须通过内设部门增挂牌子等方式,明确由一个部门统一协调办理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负责信息传递事项,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全市各交通建设工程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专职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能力,明确不得由驾驶员或其他未实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等兼任;各客运、危险品运输、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须设立单独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在干部的使用上,同等条件的要优先考虑;下级单位在对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时,要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市直交通运输各单位在安全管理专职岗位的工作经历,应视同挂职锻炼。
    同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力,做到履职尽责,对于在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违反党纪政纪、徇私枉法,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严肃处理。
由于安全管理人员、装备配备不到位,基础安全监管力量薄弱而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问责追究。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