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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专项行动

关于印发2015年丽水市“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5-05-04 08:58:00   来源: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编辑:金华禄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安监局,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监局《关于印发2015年浙江省“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浙交〔2015〕81号)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2015年丽水市“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4日
 
 2015年丽水市“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为契机,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强化监管、综合治理为手段,结合平安丽水和平安交通活动创建,深入解决道路客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夯实和筑牢道路运输安全基础,全面提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和安全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扎实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实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道路运输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加强,道路运输装备本质安全稳步提升,科技信息支撑作用有效发挥,逐步形成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事故总量及死亡人数得到有效控制,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推动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三、领导组织
为切实做好我市“道路运输平安年”各项工作,保证统一行动、有序开展,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和安监局联合成立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和安监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开展工作。市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如下:
组  长:叶锦伟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丁文伟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
陈伟达 市安监局副局长
蒋仲胜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运管局局长
成  员:叶  彪 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 安全处处长
徐建坤 市交通运输局运输处处长
黄龙余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
纪丽平 市安监局综合监管处处长
金昌平 市运管局副局长
叶伟平 市运管局客运安全管理科科长
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局,办公室主任由金昌平(交通)担任;副主任由黄龙余(公安)担任,办公室成员:陈伟军(公安)、蓝晓燕(安监)、徐鹏(交通)、陈锴(交通)、周晶晶(交通)。
市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地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沟通联系,确保取得成效。
    四、活动内容
(一)认真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1.加强普法培训,提高行业遵法守法意识。各地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监管职责。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一次针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的新《安全生产法》贯彻学习轮训,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与考核,持续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开展安全生产承诺活动。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承诺活动,制定各层级双向安全承诺事项,明确和细化承诺内容,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3.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试点工作,试点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营运驾驶员、营运车辆、道路及环境条件、运输组织、运营监控等方面,开展风险源辨识、评估、监测,落实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关注普通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并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联合督办制度,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要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98、99条予以查处。
4.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快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争取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我省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加快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实施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诚信“黑名单”制度、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要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对安全生产信誉良好的企业要在运力发展、服务质量招投标、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审批、以及评比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在站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上给予重点倾斜。
5.建立以安全为导向的市场退出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联合检查,对发现存在违规生产和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和驾驶员要及时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第108条予以关闭,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
(二)进一步强化长途和包车客运安全监管
6.加强接驳运输管理,降低长途客运安全风险。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总结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联盟和接驳运输管理制度,积极开展接驳运输工作,推进接驳运输企业间的资源共享和相互监督。
    7.进一步规范客运车辆夜间运行。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中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要求。各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接驳运输企业加强对接驳点、人员、车辆等的监管,促进长途客运行业规范化运行,切实保障长途客运运输安全。对于暂时不能实行接驳运输的长途客运车辆,要按照省级运管部门的要求逐车制定途中休息方案,确定停车休息点,明确停车休息检查责任人,确保客运车辆严格执行停车休息制度。要严格查处不按规定运行的接驳运输车辆和凌晨2-5时运行的非接驳运输客运车辆,一经查实后按照《关于开展道路客运、危险货运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浙运〔2014〕36号)处理。严禁非机场接送的包车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通行。对于仅在省域内运行的且无法避开凌晨2-5时的短途客运班线车辆、空载客车和机场接送的客车,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旅游局、安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营运客车凌晨2点至5点通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4〕15号) 有关规定执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不具备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客运车辆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通行。
8.加强包车客运标志牌信息化备案审核。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信息化备案审核,认真审查包车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对包车实际运营情况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开展抽检核查。要督促企业加强对包车的源头管理和动态监控,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9.加快道路客运结构调整,从源头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利用“十三五”规划编制,研究高铁、民航快速发展的形势对道路长途客运的影响,加强对本地区道路客运需求及发展形势的调研分析,制定综合运输发展战略,并在“十三五”规划中加以体现落实,充分发挥铁路、公路、水运、民航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科学调整道路客运结构。
(三)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监管
10.加强联合整治,严厉打击农村客运违规经营行为。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经营行为及超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镇(街)、村(社区)作用,切实形成“镇(街)主导,相关部门联动,村(社区)参与”的联合整治机制;要研究建立社会监督和奖励机制,发动村民举报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等违法行为。
11.严格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强化运营安全保障。对于新增农村客运班线,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农村客运线路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对拟开通农村客运线路途径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车辆技术条件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形成联合审核报告,作为农村客运班车开通的依据。现场勘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组织进行。公安部门要严格查处农村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禁止客运班线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农村临水临崖高落差路段公路安保设施的维护及隐患整改工作,保障公路运行的安全环境;客运企业要加强车辆日常维护,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运营要求,配齐安全应急设备,车辆应急通道、应急装置有效可用。客运车辆途经临水临崖路段,要控制车辆运行速度,加强车辆实时监控,落实农村客运线路安全行车图制度,严防超速,违法超车,全力避免事故发生。
12.创新农村客运组织模式,为农民群众提供安全的出行服务。鼓励推行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引导农村客运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因地制宜制定灵活的运输组织方式,推行农村客运片区化、网络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公司化、规模化水平,提升农村客运覆盖面和服务质量,引导农民群众乘坐具备资质的农村客运车辆。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管
13.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源头监管。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许可情况向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通报;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发货与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企业承运的,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7条予以处罚。
14.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新颁标准贯彻落实。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做好交通运输部2014年新颁标准的培训,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JT/T91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要求》(JT/T91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4)等四项标准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15.积极推进危险货物电子运单试点,强化运输过程监管。各地要通过实施电子运单管理制度,建立电子运单与车辆动态监控协同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遏制企业对所属人员和车辆“监而不控”、“挂而不管”等问题,有效打击非法托运和违法运输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推动提升企业组织化、专业化水平,建立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安全监管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整体管理水平。
16.提升集约化发展水平,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鼓励引导危险品运输企业整合资源,对监管水平差、规模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整合或重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作用,探索中小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联盟合作模式,完善运输联盟运行机制和制度,吸引中小企业参加,提升危货运输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
17.完善异地运输备案制度,强化车辆驻地运输管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托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强化对异地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运输企业要将异地经营三个月以上的情况及时报告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报告情况及时督促运输企业到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营地道路运输机构要对申请备案的运输企业按照许可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经备案的异地运输企业要按照当地运输管理要求纳入日常安全监管,严禁危化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严查只收费、不监管的企业。各地公安部门对查处的异地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违法转递制度规定。
(五)提高车辆标准化水平,坚决打击非法改装
18.完善营运车辆安全性能标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抓紧完善营运车辆安全性能标准体系,引导营运车辆向标准化、专业化、轻量化、清洁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标准化、模块化厢式车等专用运输车辆,重点推进干线公路营运货车车型的标准化,加快更新老旧车辆。
19.严格营运车辆年审年检。各地公安部门要会同质检部门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营运车辆安全检验,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对发现存在不符合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非法改装的,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公安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连续3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营运车辆,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标准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并将车辆信息抄告同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收回相应车辆道路运输证。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制度,对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予通过审验,不得从事营运。
20.加强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监督检查。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质检部门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对驾驶人、押运员开展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公安部门要联合质检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严格落实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要求。
(六)进一步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
21.健全制度,严格考核。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建立分级分类考核制度,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车辆入网率、车辆上线率、车辆在线率、车辆警情处置率、平台故障以及数据质量情况等方面,对“两客一危”企业进行考核,并把企业监控平台运行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考核和企业信用考核,作为营运车辆审验依据。
22.夯实基础,提升联网联控系统应用水平。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开展“两客一危”未入网车辆排查整治工作,确保2015年6月底前车辆入网率达到95%以上;加快推进联网联控数据完整性建设,确保所有“两客一危”车辆经营业户信息、营运车辆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班车线路牌信息等基础数据完整有效。道路运输企业要将动态监控系统与车辆调度、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客运站报班系统、旅游包车监管系统、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系统及其他监管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对车辆运营期间实行不间断的动态监控;要研究分析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数据,总结道路运输车辆安全运行规律,发掘道路运输安全风险因素,科学指导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23.沟通协调,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动态监管平台,并与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共享机制。公安部门可以依据动态监控数据对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及时抄送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公安部门抄送的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处罚情况,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违规营运车辆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要进一步抓好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实现动态监控与运输监管的良好融合,建立监管和运营闭环管理机制,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应用水平。
(七)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24.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形成联动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查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驾驶员、押运员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等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条件、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抄报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综合监管,加强部门协作,联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装载、运输危险货物行为。
    25.加强包车客运违法违规运输行为查处。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以旅游景点、旅游集散中心、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等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巡查力度,严格查处旅游包车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持有虚假包车客运标志牌、搭载包车合同以外乘客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要定期汇总旅游包车的违规运营情况,对一年内违规行为3次以上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其包车业务网上备案审核方式改变为人工审核;对于3个月内违反有关规定3次以上的车辆,一律停运整改7天以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包车营运权;对长期在异地违规驻点运营的包车,一经发现一律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包车营运权;对违规行为严重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要停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对其包车客运标志牌审核发放。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客运包车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6.加强宣传,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加大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乘车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拒绝乘坐“带病”、拼装改装、非法营运等违法车辆。要建立并完善群众举报监督机制,广泛发动群众,举报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机制。
五、活动安排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4 - 5月份)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或计划,做好组织发动工作。5月底前,要将本地的工作方案或计划分别报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
(二)全面推进阶段(6-11月份)
各地要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的实施进度,层层落实,将活动的各项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个企业,确保6月上旬各项工作顺利启动;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协商解决活动开展过程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需要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要定期开展阶段工作总结会,通报各地区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任务。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份)
各地对2015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选出活动开展好的先进地区和先进运输企业,并于12月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先进地区、先进运输企业的材料分别报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来抓。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要积极推动活动工作内容融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把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范围,强化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配合,完善联动机制。各地要按照该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相关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形成分工明确、部门配合、社会支持、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对活动的督导检查。各地要围绕活动整体安排,突出本地重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活动情况的跟踪督查和考核。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或互查。三市里将适时通过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方式组织专项督查,确保活动任务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四)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各地要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中介组织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法规标准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协调企业加强线路、运力资源整合,优化结构,提高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引导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提升的良性机制。
(五)发挥科技手段和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各地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交换机制,加强信息沟通,要充分利用公安交通监控、交通运输路网监控等科技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要建立完善公安交管与交通运输在车辆、从业人员、违法违章、交通事故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六)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活动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力量,做好活动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构建良好的活动氛围,让全社会都能够关注活动的开展,并积极参与到活动中,发挥全社会的监督作用。要广泛宣传先进典型,通报典型案例,引导企业规范守法经营。
活动期间,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和安监部门要在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报送活动开展情况。各地报送情况将作为阶段情况通报和年底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交通运输局,陈锴,2028776;市公安局,陈伟军,2786516;市安监局,蓝晓燕,2168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