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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专刊2015第5期

添加时间:2015-05-29 12:15:00   来源: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编辑:萧胜


本期目录:  
 

廉政要闻

三问揭示:落实责任就该这么严
——分析海南省几起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4月23日,海南省纪委通报了5起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时隔仅一周,又对海口市地税局党组和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放眼全国,各地各部门因履责不力而被追责的通报也很多。
  下面通过梳理海南省近期通报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整理回答大家普遍关心的3个问题,告诉有关“责任人”: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绝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既要挂帅又要出征,该得罪的人就要得罪,牵不住“牛鼻子”,就要挨上问责这个“硬板子”!

  一问:有了“一岗双责”,为啥又提“一案双查”?
  案例一: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临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原局长梁信灵和县人力资源开发局原局长符坚坚,先后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等问题被查处,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被判刑。时任临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许森履行主体责任不力,临高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二:2014年,东方市农业局3名干部在瓜菜大棚验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被查处。其中市农业局机关党支部书记、副局长文敬东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科员苏敏和苏辉武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时任东方市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兴壮履行主体责任不力,东方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自家的“责任田”里杂草横生、污水横流,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情况看,有的地方腐败问题和“四风”问题之所以比较突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地方领导班子“一岗双责”没有落实好,班长和其他班子成员怕得罪人,当老好人,奉行好人主义,信奉“多栽花、少栽刺”的庸俗哲学,习惯于“你好我好大家好”,该抓的没抓好,该管的没管住,对发生在身边的各种不正之风、腐败问题置若罔闻,甚至袒护、包庇。
各级党委(党组)履行“一岗双责”十分重要,但是仅仅明确了“做什么”还不够,还得说清楚“不做该咋办”。一旦出了问题,就要既查直接责任、又查领导责任;既查案件本身的问题,又查监督管理不力的问题,这就是“一案双查”。只有严格实行问责机制,才能增强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敬畏感和震慑力,不让责任追究制度成为“纸老虎”和“稻草人”。
  从“一岗双责”到“一案双查”,表明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就要严格执行问责机制,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必问效、有错必追究,使责任主体意识到干部监督不抓不行、抓得不严出了问题也不行。上述案件中,问责东方市农业局领导即为题中之义。
  “两个责任”是硬约束,而非软任务。早跟上早主动,就像海南省委书记罗保铭说的:“要把‘耳朵伸长、眼睛瞪大,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不是说党委书记自己不贪污就能保住位置,必须严管班子、带好队伍,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两个责任’。”

  二问: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为啥说“要冲着纪律去”?
  案例一:2014年9月,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维修分公司副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段建辉,因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民主评议党员环节,侵犯党员表决权,擅自篡改党员表决结果,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被免去维修分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维修分公司党总支书记陈君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2013年,经屯昌县就业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该局先后以“周末加班补贴”名义,从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费中违规为23名工作人员发放加班补贴32500元。违规发放的补贴现已被全部追回。时任屯昌县就业局党支部书记、局长王运清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屯昌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其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如何抓出成效?“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冲着纪律去”,给我们指明了方向。
  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冲着纪律去,在“抓早抓小”中,使广大党员真正敬畏纪律、遵守纪律。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存在错误认识和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自己不贪不腐,违反纪律是“小事”;有的领导干部根本不把违纪当回事,比如上面案例中,海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维修分公司副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段建辉擅自篡改党员表决结果,根本没有认识到它侵犯党员表决权,实属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屯昌县就业局认为发放就业补贴是给员工谋福利,是小事,没有违纪,但事实上根本就是顶风违纪。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都要冲着纪律去,使党员受到纪律的刚性约束”,这是指向明确的“作战图”。要把守纪律作为从政的生命线,自觉承担起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做到执行纪律无条件,遵守纪律不含糊,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使纪律成为真正带电的高压线。

  三问:他们调离了原岗位,为啥还要被问责?
  案例:2012年12月,海南某汽车租赁公司将节余的公车租赁费用9.4万元现金退给海口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管理局。时任局长王永茂指示副局长蔡晓静、高成明将该笔现金截留,用作账外开支,并由高成明负责保管。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王永茂与蔡晓静、高成明、挂职副局长周庭山商议后,将9.4万元租金退款主要用于给纳税服务局部分干部发放春节过节费、人情送礼、吃喝接待以及购买烟酒等,他们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和挥霍浪费错误。
  王永茂作为时任纳税服务局局长、蔡晓静作为当时纳税服务局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高成明作为时任纳税服务局副局长,违规保管和使用相关款项,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周庭山作为时任挂职纳税服务局副局长,参与讨论违规款项的使用并参与公款吃喝,对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省纪委决定给予王永茂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蔡晓静、高成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周庭山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四人退缴的9.4万元上缴国库。
  海口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管理局发生多人违纪案件,海口市地税局时任局长王某、现任局长林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时任海口市地税局纪检组组长刘某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省地税局给予其通报批评;对收受节礼的6名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勒令退缴违纪所得。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用权受监督,失责受追究。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党委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辞其咎。“哪怕离开原岗位了也要问你的责”,是向那些“明哲保身”的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发出“断其后路”的强烈信号。
  应当看到,过去一些领导干部由于管党不力、治党不严,造成所在地方、部门和单位“四风”泛滥、腐败蔓延,政治生态受到严重污染,一旦事发,往往能拍拍屁股,一走了之。但现在这样行不通了,出现问题了,想“跑”是“跑不了”的。具体到本案中,时任海口市地税局局长王某,早在2013年2月就调离原岗位,时任海口市地税局纪检组组长刘某某也于2014年5月调任某县任地税局局长,离开了原单位,都貌似已经“溜号了”,但真正到责任追究的时候,“一个都不能少”,责任跟人走,“离开了原岗位也要问责”,因此二人均受到通报批评。
  实行“责任终身制”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有责必问、追责到人,铸就督促各级党委、纪委正确履行“两个责任”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倒逼有关“责任人”把应尽的责任担当起来,促进“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热点聚焦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之三
权力就是责任 责任就要担当

 
  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权必有责,有责就要敢担当。担当要在工作中体现、在实践中检验。没有担当,哪敢负责,又怎么能落实主体责任。
  责任清才能敢担当。有的党委书记不明白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内涵。其实就一句话,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党委书记的事,出了问题首先要追究你的责任。有的党委书记认为,落实主体责任就是“支持”纪委工作。这句话不准确。党委、纪委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不是支持不支持的问题。有的党委书记对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的建设了解不够,一说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就客客气气,提要求时习惯说“我希望”。要求就是要求!希望就是希望!如果各级党委对形势缺乏清醒认识,没有把管党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当作自己的主责,就是领导不力。
  担当就要不怕得罪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是请客吃饭,必然会得罪人。不得罪腐败分子,就必然有负于党和人民。既然承担主体责任,就要在干事上敢于担当,在管人上敢于担当。不能因为怕得罪人、丢选票、伤和气,就当老好人,对违纪行为、腐败现象视而不见,爱惜自己的羽毛。关键时刻要敢于站出来、敢于亮剑,坚决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
  责任的内容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落实主体责任关键看行动,要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得住抓不住,关键在书记。党委书记要旗帜鲜明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且遇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经常分析研判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反腐败斗争形势,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
  责任担当的本质是对党忠诚。这是对党员干部最根本的政治要求。我们既然在党旗下宣过誓,就要遵守党的章程,对党绝对忠诚。对党忠诚,首先要有建立在理想信念基础上的“理性忠诚”。无数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用生命捍卫忠诚,靠的就是理想信念。对党忠诚,还要有对党和人民的“利益忠诚”。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民族利益是绑在一块的,个人前途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是联系在一起的。离开了党和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离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哪里还有个人的前途和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我们要增强忧患意识和紧迫感,担负起管党治党的历史使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廉政论坛

小官挪用巨款炒股凸显监管漏洞

 
  从2010年至2014年,掌管财务的毕政峰,53次挪用公款炒股、消费,累计金额达1180余万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对桂林市公路管理局一财务处原处长毕政峰提起公诉。
  毕政峰的职务级别并不高,然而在4年间却挪用了1180余万元公款用于个人炒股、消费,单位并未发觉异常。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2011年12月,兼任退管办会计的毕政峰由于在股市亏钱太多,无法及时补上,导致退管办的账户出现亏空,甚至连一些正常的业务都开展不了,居然也没有任何人或者单位觉察出什么,其中的原因发人深思。
  事实上,毕政峰虽然级别不高,岗位却很特殊——直接与钱打交道,可谓“位低权重”。凭着对工作的熟悉和了解,加上制度上的破绽和管理上的漏洞,他不费吹灰之力就能将单位的公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分析毕政峰的整个贪腐路径,可以看出,如果他事后及时将钱补上,他挪用巨额公款的行为就可能被掩饰过去。
  那么,毕政峰能够肆无忌惮挪用巨额公款的原因何在?关键在于相关机制制度存在硬伤。一方面,单位财务管理存在制度漏洞。在桂林市公路管理局,账、钱、权由毕政峰一人掌管、收支随意,并且退休职工的工资补贴月初就拨下来,但退管办是等到20日左右才发给职工,月初到20日的这段时间,大量资金就躺在毕政峰管理的账户中,成为他挪用公款的有利时机。另一方面,内外监管乏力。毕政峰一人身兼数职,具体负责单位相关财务的审核与发放,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相关的外部检查也流于形式,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暴露出监督制度的巨大漏洞。
近年来,类似的“小官巨贪”现象不少。失控的管理,用权监督的缺乏,使得普普通通的“芝麻小官”,就能浑水摸鱼而不为人知。
  没有约束的权力是滋生职务犯罪的天然土壤,必然产生腐败。对于“小官巨贪”的治理,“事前防治”比“事后补救”更具现实意义。要关口前移,重视制度建设,种疫苗、下猛药、治根本,多管齐下,使权力运行于阳光下,克服财务管理中的随意性,减少监管漏洞,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的透明度,小官挪用巨额公款炒股的闹剧才有望避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