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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安监局关于印发2017年丽水市“道路运输平安年”

添加时间:2017-07-28 08:28:00   来源: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编辑:金华禄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安监局    文件
 
 
丽交〔2017〕87号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安监局关于印发2017年丽水市“道路运输平安年”
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安监局: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安监局关于印发2017年浙江省“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浙交〔2017〕77号,下称《通知》)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2017年丽水市“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安监局
2017年7月21日    
 
  
 
 
 
2017年丽水市“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安全发展、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监管和防范措施,着力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安全防范和治理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通过扎实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努力实现营运驾驶员综合素质明显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大幅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科技支撑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重点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事故总量继续下降、死亡人数继续减少、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向好。
三、活动组织
为切实做好我市“道路运输平安年”各项工作,保证统一行动、有序开展,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和安监局联合成立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和安监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组织开展工作。市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叶利东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副组长:丁文伟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雄平  市安监局副局长 
龚启贤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运管局局长
成  员:汤朝龙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处处长
徐建坤  市交通运输局运输处处长
金昌平  市运管局副局长
王 斌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胡来福  市安监局综合协调处副处长
许志平  市运管局客运安全管理科科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金昌平(交通)担任;副主任由金赟苑(交通)、许志平(交通)、王斌(公安)、胡来福(安监)担任,办公室成员:汤陈骏(交通)、陈锴(交通)、陈伟军(公安)、徐婷婷(安监)。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沟通联系,确保取得成效。
四、活动内容
(一)认真学习落实《意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1.加强学习领会,全力推动落实到位。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和重要内容,结合省委省政府、相关厅局、市委市政府贯彻意见和当地实际,切实将《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到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中,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推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同时,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2.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持续织密织紧安全生产责任网,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和督查清单,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标准,形成工作规范,加强责任考核,确保责任到人。
3.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关键设施设备、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建立分级管控制度、风险档案和台账,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积极推动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自查自改闭环管理体系;要依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及时整改的企业,实行停运停业整顿、挂牌督办,跟踪督促整改;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扩大企业信用考核覆盖面,拓宽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完善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要加大信用考核结果在资源配置等环节的运用,逐步建立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引入社会公众评价机制,促进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4.加强科技兴安,加大科研投入和成果转化。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鼓励指导道路运输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科技成果应用,积极推广应用科技手段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要加强安全政策研究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提升驾驶员安全素质
5.提升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质量。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督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6〕128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教练员的安全管理;加强理论培训指导,强化培训学时监督,督促驾校按纲施训,落实培训学时要求;全面推广使用全省驾培监管服务平台,落实监管责任,通过驾培信息监管平台数据分析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市学时造假专项整治行动;在实现培训和考试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公办〔2016〕151号),完善交通运输与公安交警部门关于教练员酒驾、换证等方面的信息互换机制;全面推广使用“学员评价服务体系”,将评价结果定期在对外公布,提升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质量。
6.引导做好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浙交〔2016〕174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通知》(交办运〔2017〕1号)要求,加强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要切实加强审验,严把职业教育院校在训练项目场地、维护实训教学场所、教练车及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资质要求;要精心组织,严格招生管理,完善课程设置,合理制定培养方案;要加强工作力度和协同合作,规范考试程序、强化实习管理;要加强组织领导,总结经验做法,提升教育质量,有序推广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工作。
7.加强客运驾驶员应急处置培训。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道路运输企业以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为典型案例,对所有客运驾驶员进行警示教育,组织开展应对车辆前方突然出现障碍、车辆爆胎等突发问题的驾驶技能,以及应对客车起火、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应急演练培训,每位客运驾驶员应当接受不少于1次的应急驾驶和应急处置培训,培养驾驶员牢固树立乘客安全第一的理念,确保驾驶员能够科学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及时发现险情,及时疏散乘客逃生,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8.完善客货运输驾驶员退出机制。各地公安部门要与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抄告被吊销、注销、降低准驾资格、驾驶证记满12分的大型客车、重型货车驾驶员信息。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公安部门抄告的信息,及时进行比对,对已经吊销、注销、降低准驾资格、驾驶证记满12分的,以及通过其他部门发现的驾驶员吸食毒品、患有影响安全驾驶疾病等不适合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的,要依法注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可参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建立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共享协同机制的通知》(浙运〔2017〕8号)实施。
9.继续深入开展文明交通进驾校“五个一”活动。各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抓好“五个一”工作落实,即“设立一个文明交通宣传阵地或基地,讲好一堂文明交通法治课,每位学员观看一次交通安全宣传片,特别是《让生命无憾》系列宣传教育片,参与一次交通安全教育体验,每位新驾驶员参加一次文明守法驾驶宣誓仪式”;要不断丰富宣传教育和体验教育内容,强化农村、山区道路驾驶及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等内容的学习教育,突出实操性和针对性,努力将文明出行理念内植于心;要完善相关制度,鼓励工作创新,加强督导检查,做好经验推广,切实提升驾校学员交通安全法治意识。
(三)进一步提升营运车辆安全性能
10.严格把好营运客车安全准入关。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O94—2O16)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做好标准的落实执行,把好营运客车安全准入关,坚决遏制因客车本身安全问题导致或加重伤亡的事故的发生。各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大中型客车使用性质一致性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严格大中型客车使用性质和营运资质比对审核,严查社会大中型客车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要全面排查租赁客运公司十座以上客运车辆,加强源头监管措施研究,严厉打击租赁客运公司十座以上客运车辆违规经营行为,规范租赁客运市场秩序。
11.规范大座位客车安全管理。各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加强对大座位客车(56座及以上,含双层客车)管理,按照《转发公安部交管局关于集中开展大型双层客车排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公交网〔2017〕2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座位营运客车监管工作的通知》(浙运〔2017〕9号)要求,在对大座位客车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逐车核查,按照经营类别(班车、包车、公交等)建立清单,进行分类重点监管,并及时互相通报相关情况及安全隐患。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大型双层客车的路面执法检查,对发现从事非法营运的,要立即通知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车辆门检、例检制度,确保车辆技术良好,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要督促企业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5号)的要求,加强对在途运行车辆和人员的实时动态监控;要按照规定切实落实大座位客车包车业务网上备案工作,并利用“浙江省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对大座位客车从事包车业务严格审核,对长途包车业务要严格控制。
12.继续推进客车应急锤更换工作。各地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营运客车应急锤更新更换专项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6〕148号)要求,督促指导道路班线和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及时与客车生产企业对接,有序更换应急锤,确保2017年6月30日前,9米及以上单门全封闭式营运客车全部更换符合标准的应急锤;2017年底前,所有营运客车全部更换符合标准的应急锤。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营运客车应急锤更新更换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2017年7月1日起,客运站要将9米及以上单门全封闭式营运客车应急锤摆放位置是否正确、应急锤数量是否充足纳入出站检查的内容,对客车应急锤的产品合格证书复印件进行抽查。2018年1月1日起,客运站要将所有客车应急锤安放位置和数量作为客车出站检查的内容;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在安排包车运输任务时,要对客车应急锤进行检查确认。营运客车存在应急锤缺失或未按规定放置的,要限期整改,否则依法依规处理。
13.继续开展“安全带-生命带”专项活动。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对所有客车的安全带、车载视频播放设备进行排查,对损毁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要及时修复更换;要督促企业、车站加强车辆出站、途中上车后的安全带提醒工作,播放安全教育警示片,有效落实对乘客使用安全带的安全告知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监管
14.进一步加强客运企业安全规范化管理。三部局正在修订《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进一步明确驾驶员聘用及考核、车辆管理、动态监控管理等要求。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联合做好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宣贯落实,指导道路客运企业按照新《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15.进一步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实行接驳运输的道路客运企业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长途接驳运输,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加强对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接驳点的管理;要督促非接驳运输的道路客运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要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长途客运企业规范化运行,切实保障长途客运运输安全。
16.合力监管确保“村村通”任务顺利完成。全省建制村客车“村村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确保安全运行又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一是要继续完善由交通、交警、安监、乡镇等部门参与的农村客运线路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查机制,从源头抓安全,把好线路审批、驾驶员准入、车辆维和和保养关,确保通行安全;二是督促农村客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补强薄弱环节,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学习,强化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提高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三是有效运用安全行车图制度,全面实时安全监管,督促和提醒驾驶员安全、规范行车,减少驾驶员不安全的操作行为,有效遏制超速、超载等违规违法行为,降低农村客运安全风险,确保群众出行安全。
17.进一步规范客运市场管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超范围营运、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市场专项整治1号行动,严厉打击客运站不按规定售票,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违规上客、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强行招揽旅客等站外组客行为;严厉打击包车(旅游车辆)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超范围经营等违规经营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旅游包车证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禁违规发放空白包车证行为;要指导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规范使用包车客运标志牌,严格查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未按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等违规行为。
18.严格落实客货实名制管理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贯彻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督促售票单位、班线经营者、客运站严格规定要求,深入落实客运站实名售票和实名乘车,确保“人、票、证”合一乘车。要继续开展货运“人、车、户、点”摸底清查工作,持续抓好货运实名登记查验、联网联控上线率和危货电子运单填报,推动普通货运企业电子台帐应用。要进一步总结G20期间道路客货运实名制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成果,确保客货运实名制工作有效落实;要加强实名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积极组织开展针对客运车辆、危运车辆、公交车辆、客运站、货运站场的暗查暗访,查找漏洞,补齐安保短板。
19.进一步规范客车下置行李舱载货。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做好《客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出台后的宣贯落实工作,督促指导道路客运企业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客车下置行李舱允许载货的种类范围和重量,以及客运企业、客运站检查程序,防止行李舱超载和装载危险货物,合法合规使用客车下置行李舱载货。
(五)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20.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各地要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不得承运超出经营范围的危险货物,不得安排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卫星定位装置无法正常使用和联网联控的车辆承担运输任务。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的企业准入条件进行把关,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特别是常压罐车的管理,要利用货运监测系统加强对企业准入条件等的监测,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要积极开展充装托运人与运输承运人数据互联试点工作,全面加强安全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未按规定填报电子运单行为。
(六)深入推进联网联控制度建设和应用
21.进一步加强“两客一危”车辆的动态监控。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5号),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对辖区“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动态监控系统存在的故障和问题,确保其有效发挥作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双随机”抽查有关要求,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制定落实情况、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及培训考试情况、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及使用情况、实时监控与管理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22.抓好动态监控考核管理。新修订的《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交运发〔2016〕160号)已经印发,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宣贯落实。要按照新的考核指标开展考核工作,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以考促建、以考促用,提升动态监控系统应用水平。对道路运输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运营商,由服务注册地运管机构负责考核,主要考核入网率、上线率、数据合格率以及服务质量等,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新接入车辆;对道路运输企业,由所在地运管机构负责考核,主要考核安装率、入网率、上线率等,考核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上级运管机构负责对下级运管机构的考核,主要考核安装率、入网率、上线率、数据合格率,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23.进一步提高系统应用水平。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联网联控系统与运政系统、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系统、旅游包车管理系统、联网售票系统的应用结合,实现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的相互促进与融合。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研究利用联网联控系统大数据分析结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运管机构要继续加强对人、车、户等基础数据的清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为系统应用打下坚实基础;要加快道路运输综合监管系统的建设与应用,通过联网联控、运行监测等动态数据与危险货物电子路单、包车合同、经营范围、证件有效期等静态数据的比对分析,发现异常线索,促进非现场执法及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县级运管机构要在年底前全部启用综合监管平台,各子行业业务全面覆盖,并进一步提高异常按期核查率、工单转稽查或检查率、按期办结率等指标。
24.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安全监管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利用保险等第三方专业力量参与动态监控,加强对驾驶员和营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建立与监控结果挂钩的保险费率、佣金费率浮动机制,调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多方积极性,创新安全监管模式,用市场化的手段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五、活动安排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6月份)。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工作。7月10日前,要将本地的实施方案或计划分别报三市局。
(二)全面推进阶段(7至11月份)。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活动方案要求,联合召开专题部署会议,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的实施进度,层层落实责任,将活动的各项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个企业;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协商解决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需要省市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要定期开展联合督导检查,跟踪督促活动开展缓慢的地区和企业,确保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任务。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份)。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对2017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共同评选出活动开展好的先进地区和先进运输企业,12月1日前要将总结及先进材料分别报三市局。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来抓,发扬“三严三实”作风,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要把“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专项活动结合起来,积极推动活动工作内容融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把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范围,推动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配合,完善联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各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联合督导检查,形成分工明确、部门配合、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对活动的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活动整体安排,突出本地重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活动情况的跟踪督查和考核。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或互查。三市局将适时通过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方式组织专项督查,确保活动任务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四)做好活动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力量,做好活动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构建良好的活动氛围,使全社会关注活动,积极参与活动,发挥监督作用。要广泛宣传先进典型,通报典型案例,曝光安全隐患,引导企业规范守法经营。
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局陈锴,联系电话:2028776;市公安局陈伟军,联系电话2786516;市安监局徐婷婷,联系电话:2189617。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