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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丽水市交通运输

添加时间:2017-09-21 11:02:00   来源: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编辑: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参照省厅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市局制定了《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关于修订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关于印发丽水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丽交〔2013  〕50 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8月3日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现将市局安委会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局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工作职责
(一)市局安委会主任对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2.负责落实市局机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装备、经费;
3.督促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以及局管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4.主持召开市局党委会议(每年至少1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发展的重大问题;主持召开市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至少2次),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听取有关部门情况汇报以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签署行业安全工作重要文件和决定;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每年至少2次);
5.局管局属各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或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时,视情亲临现场,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督促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组织、协调、指挥重大突发事件或抗灾救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7.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8.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市局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市局领导)协助主任综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2.受主任委托牵头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其他分管市局领导、各处室及局属局管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领导市局安委办工作;
4.主持召开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年至少4次),及时研究分析行业以及局属局管各单位安全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每年至少4次);
5.定期向市局党委、市局安委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6. 局属局管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向主任汇报,并与分管副主任通报、协商,指导事故善后处理,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7.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问题,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8.及时落实并完成主任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三)市局安委会副主任(分管业务工作的市局领导)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
2.协助主任做好分管业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分管业务范围内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主持召开分管行业工作会议(每年至少1次),及时研究分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部署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任或分管安全的副主任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工作建议;参加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每年至少4次);
4.发生分管行业的较大以上事故或重大安全影响事件时,及时向主任汇报,并与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沟通,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视情亲临现场或指示分管部门或局属局管单位人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处理,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5.督促分管部门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6.及时落实并完成主任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二、局机关各处室工作职责
(一)局办公室
1.负责局机关大楼安全工作;
2.牵头行业信访工作;
3.发生重特大事故以及重大应急事件时,及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4.参与局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5. 负责市局组织机关离退休干部开展集体活动时的安全管理工作;
6.完成局安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市局法制处
1.牵头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2.协助指导全市各级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3.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执法监督;
4.参与市局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5.完成市局安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市局计财处
1.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将安全发展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2.负责指导预算单位安全监管经费的编制和管理;
3.参与市局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4.完成市局安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市局运输处
1.指导全市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客运、驾驶员培训、汽车维修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参与市局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3.完成市局安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局建管处
1.指导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建筑企业安全信用评价工作;
3.参与局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4.完成局安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局安全处
1.承担市局安委办的日常工作,落实市局安委会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
2.定期分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
3.牵头或配合相关部门制定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及事后评估工作;
4.牵头或配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
5.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组织召开行业安全生产会议;
7.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8.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等上级部门报送安全生产、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信息;
9.完成市局安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局人事处
1.配合将安全生产有关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
2.指导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3.负责将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
4.参与市局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5.完成市局安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七)市局直属机关党委
1.部署、督促局管局属单位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知识学习、落实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2.参与市局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3.完成市局安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八)市交战办
1.参与全市交通战备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参与市局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3.完成市局安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九)市交通运输局工会
1.组织开展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立功竞赛等活动;
2.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3.参与市局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4.完成市局安委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市级行业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市公路局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
2.监督实施公路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制度;
3.指导全市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4.制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跟踪、督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受理和查处各类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指导、督促公路养护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相关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指导、督促公路养护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7.加强路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指导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质管理工作;
 
68.按规定及时报送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
79.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类安全工作任务。
(二)市运管局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
2.监督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制度;
3.指导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4.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发展规划;指导、督促道路运输、城市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跟踪、督促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受理和查处各类事故隐患举报;
6.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行业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全市行业内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广安全先进的经险,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或督促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8.建立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数据库,开展行业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9.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制定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各地应急预案;
10.按规定及时报送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
11.指导道路运输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质管理工作;
12.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类安全工作任务。
(三)市港航局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
2.监督实施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制度;
3.指导全市水上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或参与水路运输相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4.加强水上交通(港口)应急能力建设,制定水上交通(港口)各类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并组织做好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及事后评估;
5.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跟踪、督促水上交通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受理和查处各类事故隐患举报;
 
56.指导全市地方海事辖区通航秩序管理;承担全市航政管理和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养护管理;
67.负责市管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
78.建立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数据库,开展行业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89.开展全市行业内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或督促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行业安全文化建设;
910.按规定及时报送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
1011.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类安全工作任务。
(四)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方针政策;
2.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发布建设工程应急预案;
3.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指导工作;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4.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活动,跟踪、督促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受理和查处各类事故隐患举报;
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投诉,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6.开展全市行业内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或督促有关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行业安全文化建设;
7.配合做好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建筑企业安全信用评价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8.依法查处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业数据库;
9.按规定及时报送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
10.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类安全工作任务。
三、其它局属局管单位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文件和市局党委、局长办公会议和市局安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等;
(二)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领导、各部门安全工作职责;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经费;
(三)制订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并认真抓好计划的落实工作,及时总结半年度和年度等阶段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认真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各下属单位和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做好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六)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其中主要负责人要主持召开党委(党支部)会(每年不少于1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分管安全领导要主持召开部门安全生产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
(七)组织单位内的安全检查,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其中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2次,分管安全领导每年至少4次;
(八)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安全影响事件时,要及时向市局领导、市局安委办及相关处室汇报,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九)制订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1次);
(十)开展本单位职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
(十一)按规定及时报送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
(十二)及时落实并完成市局安委会、市局安委办以及市局相关处室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丽水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委员会
工作规则
 
为切实加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市局安全生产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丽水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安委会”)和市交通运输市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安委办”)工作规则如下:
一、总则
(一)成立市局安委会和市局安委办。市局安委会由市局党组党委书记(局长)担任主任,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总工等为副主任,其中安全分管局长为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市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局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局安委会下设安委办,设在市局安全处,具体负责市局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市局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兼任市局安委办主任,市局安全处处长和市局办公室主任任常务副主任,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分管安全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局机关各处室有关人员及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市局安委会是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市局安委会成员单位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市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成员有变化的,新人员为自然接替人。
二、工作职责
(一)市局安委会工作职责
1.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和局属局管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相关政策、制度等;
3.研究部署年度和阶段重要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审定省厅市局下达给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以及四个市直行业局属局单位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审定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局管各单位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等级;
5.牵头制定并决定启动省厅市局各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6.研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处理;
7.审定涉及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的相关规划、计划及资金预算;
8.完成市安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市局安委办职责
1.负责市局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市局安委会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
2.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3.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4.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局管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综治年度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5.检查监督全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以及局属局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6.参与监督、指导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7.组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督查重大事故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8.组织或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9.负责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10.组织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评比;
11.指导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安全管理人员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12.完成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市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为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市局安委会专题会议。市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主持召开有关市局安委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专项工作。
3.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年1月下旬或2月上旬由市局安委会主任主持召开一次全省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市局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由相关局属局管单位、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行业安全生产会议;其他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结合安全生产的行业业务工作会议。
(二)行文制度
1.市局安委会发文。经市局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提请市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批发文;由市局安委会成员单位起草拟以市局安委会名义发文的,经成员单位领导审核、提交市局安委办核稿后,提请市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批发文。
2.市局安委办发文。经市局安委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核后签发;由成员单位起草的,经成员单位领导审核、提交市局安委办核稿后,由市局安委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三)其他工作制度
1.安全生产巡视制度。市局安委会每年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直交通各单位和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巡视工作,重点巡视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和我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追责问责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等情况。
2.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市局安委会要在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全市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4次。其中,由市局安委主任和副主任带队开展综合监督检查的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一般安排在春运期间和高温季节或国庆节前。主任和副主任可结合业务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3.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依据《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对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和市直交通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市局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市局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并组织市局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