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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丽水市交通建设工程电气火灾

添加时间:2017-11-02 11:11:14   来源:   编辑:汤朝龙


为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2017〕12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交安〔2017〕6号)要求,有效预防全市交通建设工程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局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开展为期三年的交通建设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电气综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交通建设工程电气设计和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交通建设工程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电气火灾技防水平、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有效预防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治理内容
(一)整治范围。全市境内凡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计划的在建交通建设工程均纳入综治范围,确保建设项目全覆盖、参建单位全覆盖、进场原材料设备及产品工具全覆盖、关键部位全覆盖。
    (二)整治重点。交通建设工程进场设备及工具质量、现场施工安全等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不按技术规范和施工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及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的行为;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未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未及时更换损坏、老化的电气线路和设备等问题;排查整治局管局属单位电气安装、使用、维护等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严查建设工程违法行为
1.严查违规设计行为。严查设计单位不按交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2.严查违法施工行为。参建单位应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的用电管理,做好原材料及产品的进场检验和验收工作。施工单位应按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并及时报送审批,严查方案未经审批、报备私自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的情况。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执行,严查私拉电线、未按方案等要求施工的现象。施工单位应加强用电箱、涉电机具管理,按工程实际情况做好安全围护、设置警示警告标志,严查电箱、机具巡检不及时不到位以及存在破损等安全隐患仍在使用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做好人员管理,加强岗前用电安全教育和现场责任登记工作,严查未持证人员进行用电操作和涉电特种机具操作。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自身工作职责,要加强临时用电审批工作并及时报建设单位备案,严查监理把关不严,施工现场监理责任履行不到位的现象。对施工现场因电气质量安全问题导致的火灾事故,将依法追究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
3.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建设单位应加强临时用电方案备案管理和费用管理,由施工单位采购有关设备、产品的,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等材料,无法及时提供的,延缓资金拨付直到材料补齐,无法提供的,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清理出场。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二)强化使用领域隐患治理
各地各单位要强化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严查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未配备专业电工或涉电作业无证上岗、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提高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
(三)强化安全用电宣传教育
各地各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知识。要充分利用收费站、服务区、客货运站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居住地等场所,通过黑板报、宣传栏、宣传标语、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手段,广泛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同时,要将电气火灾防范纳入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和现场施工人员日常培训内容,提高安全用电意识。
四、治理步骤
从2017年8月10日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15日前)。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各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要结合相关培训对管理人员和企业责任人开展培训教育,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10月)。各工程参建单位应对照《电气火灾防范自查表》,并结合当前夏季高温及台风季节施工安全专项检查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建立项目电气治理档案,列出问题清单、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按时有效整改。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督促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开展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既是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的客观要求。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建设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认真组织分析研判本地形势,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务求治理实效。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一旦发现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的目的和意义,将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发动起来,主动自查自改电气安全隐患。要集中宣传报道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成效和典型案例,营造浓厚氛围。
各地各单位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2017年8月15日前报送局安全处;2017年10月1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18年起,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5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15日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联系人:金华禄,电话:261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