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政策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5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政策调整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次调整进一步降低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对于加快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积极意义。请你们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加强现场管理,确保2017年3月1日起政策调整平稳有序实施。
2017年2月21日
(联系人:余群燕,联系电话:0571-87813817)
浙江省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
通行费收费政策调整方案(试行)
一、收费标准
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以下简称“集装箱车辆”)仍依据浙交〔2002〕403号、浙价服〔2002〕325号文件规定按车型分类收费,车次费和全省基本车公里费率不变。进出指定收费站车公里费率根据不同距离按递远递减原则,分别按全省基本车公里费率的70%、60%、50%执行,具体见下表:
车型 |
集装箱 |
车次费 (元/车次) |
车公里费率(元/车公里) |
|||
基本车公里费率 |
进出指定收费站费率 |
|||||
非省际边界收费站←→指定收费站 |
省际边界收费站←→指定收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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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里程<100公里的,按基本费率的70%执行 |
行驶里程≥100公里的,按基本费率的60%执行 |
按基本费率的50%执行 |
||||
第3类 |
1只20英尺箱 |
15 |
1.2 |
0.84 |
0.72 |
0.60 |
第4类 |
2只20英尺箱 |
1.4 |
0.98 |
0.84 |
0.70 |
|
1只40英尺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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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45英尺箱 |
注:1.本表“指定收费站”指宁波绕城高速公路临江、小港收费站,甬台温高速公路北仑收费站,穿好高速公路灵峰、霞浦、柴桥、白峰、穿山港区收费站,舟山跨海大桥金塘、沥港等10个收费站。
2.实行定额收费的路段,其收费相应地按照定额收费应收额的70%、60%、50%收取。
二、收费识别
(一)本方案所指集装箱,其类型、尺寸、重量应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订的《系列1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T1413-2008/ISO668:1995)相关规定,箱体标志应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订的《集装箱代码、识别和标记》(GB/T1836-1997,idt ISO6346:1995)相关规定。未运输上述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按普通货车实行计重收费。
(二)实行进出指定收费站费率的集装箱车辆,必须从宁波绕城高速公路临江、小港收费站,甬台温高速公路北仑收费站,穿好高速公路灵峰、霞浦、柴桥、白峰、穿山港区收费站,舟山跨海大桥金塘、沥港等10个收费站进或出。非从上述收费站进或出的集装箱车辆,其收费按全省基本费率执行。
(三)对车货总质量超限10%以上(不含10%)的集装箱车辆按普通货车计重收费。费率标准参照《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通知》(浙交〔2010〕88号)执行。
三、违规处理机制
(一)建立集装箱车辆信用档案,对超限运输、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等违规车辆,实行黑名单制度。
(二)一年内发现并查实同一辆集装箱车辆超限运输或运输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达两次的,该车列入黑名单。
(三)被列入黑名单的集装箱车辆,一年内均按普通货车计重收费。未办理ETC的,一年内不得办理ETC;已经办理ETC的,停止其ETC使用资格一年。
四、附则
本方案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7年3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