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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关于对过期道路运输证件公示注销的公告(2017年9月)

添加时间:2017-09-30 16:01:29   来源: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编辑: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 延续 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现对以下过期证件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公告期间,相关业务经营者可到所在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续营、换证手续;公告期满,仍未申请续营的,将按照规定予以注销。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关于从业资格证件注销的有关规定,对于有效期超过180天的从业资格证件将由我局予以 注销。现对列入注销名单的数据进行公示,时间为30天,过期时间届满210天的将立即注销;对于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动作废。
       具体详情见附件,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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